第112篇 代表人之诉(2/2)

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第十二条代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自愿担任代表人;(二)拥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三)本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四)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维护全体原告利益的职责。”

……

代表人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其产生采用民主推选方式,推选实行一人一票,每位代表人的得票数应当不少于参与投票人数的50 %。代表人人数为二至五名,按得票数排名确定,通过投票产生二名以上代表人的,为推选成功。

首次推选不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即时组织原告在得票数前五名的候选人中进行二次推选。

依据规定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被列为代表人试点案件的股票叫飞挺股份,此批参诉人员达到350名,渗及金额15.895亿人民币。

由于是证券类全国首例代表人诉讼案件,其最终裁判结果的社会效力会如何,还不得而知。

最终结果,可能皆大欢喜,也可能怨声载道。

因为此次投资差额损失法院聘请了第三方基金投行中心进行核算。

核算的依据自然是从证券交易所调取的每位参诉投资者的股票对账单,而核算的具体方法,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扣除方式均不得而知。

这,就可能让投资者产生误解或疑惑。

另外,如果代理了代表人案件,律师费就不能按照和我们签订合同的比例进行收费。

更重要的是,代表人案件委托人是由法院在界定的,只看委托人是否具备索赔条件,不看投资人委托了哪家律师事务所,哪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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