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篇 决胜法庭二(1/2)
“……虚假陈述被揭露的意义在于其对证券市场发出了一个警示信号,提醒投资人重新判断股票价值,进而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相比较而言,文化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复牌提示性公告》以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系文化公司包括案涉虚假陈述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全国范围发行媒体首次被公开揭露,且证券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告后文化公司的股价当日即下跌可以认为文化公司公告立案调查通知书的行为已对证券市场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对市场价格也产生了影响,故该时点应确定为c文化虚假陈述揭露日……”>
“……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3月16日,“文化”股票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故2017年3月16日应确认为本案的基准日。且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每股静飞一阵陈述后,被告律师哑口无言!>
接下来,便是争议焦点二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的答辩了。>
被告方认为:依据《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之内容,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om的投资损失是否应当全部归责于文化公司的虚假陈述尚应审查om的投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否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依据证券业通常之理解,系统风险系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其特征在于系统风险因共同因素所引发,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均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
“……本案中om自买入并持有文化公司股票至基准日止,该段期间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部股票为计算范围并以发行量为权数的上证指数己出现不同幅度下跌现象,故现有情形表明本案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在损失计算时应当予以扣除,文化公司不应对om的所有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om只是58位原告中的一员,质证程序中原、被告需对58位原告分别一一质证,最终的投资损失核算也是要分别进行的。>
在咨询过程中,很多人总是问案件胜诉了,判赔比例应该就确定了,究竟是多少?>
实际上示范性案例一出,确定的仅仅是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股票票赔条件、损失计算方法等裁判规则。>
然而每位投资者由于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点不同,所以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与核算,最终判赔的比例还是会有差异的,不能一刀切。>
“请问原告有什么要答辩的?”被告律师讲完后,审判长充满期待的看向静飞。>
静飞镇静自如地说:“……根据《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十八条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本案中,om案于实施日2017年1月12日及以后,至揭露日2017年2月28日之前多次买入文化公司股票,依据《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应认定om持有的文化公司股票发生的相应投资损失与文化公司虚假陈述之间确有因果关系……”>
“……关于损害承担问题,本案中om自买入并持有文化公司股票至基准日止,该段期间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部股票为计算范围并以发行量为权数的上证指数并未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现象;可以判断,该段期间内证券市场个股价格并未出现整体性下跌,故现有情形不能表明本案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文化公司的相应抗辩事由缺乏依据,其应当对om的相应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整个法庭辩论又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原被告双唇枪舌剑,争得面红耳赤……>
下面旁听的观众一个个竖起了耳朵,伸长了脖子看着、听着静飞与对方律师团之间精彩的辩驳,直到审判长敲响法锤,宣布退庭,人们还坐在座位上回味着不愿离开……>
就连我也一样,坐着还在回顾静飞精彩辩驳。>
“想什么呢,快走了,一会儿可就难脱身了!”静飞拍了拍我的臂膀,笑着说。>
“哦!”我如梦初醒,立刻站起来收拾好文件,拉起箱子跟着静飞就朝法庭外走去。>
然而,我们刚出法庭大门,就被群记者给围住了,纷纷问长问短。>
其中有位女记者抓住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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