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七章【下诏书】(3/3)
给官员设定一个试用期,让实践去检验人才的真伪,这是一个创举。直到今天。设置试用期依然是考察人才的重要方法。另外,对于治理地方,苏绰也有自己的想法。
他说。善于做官的人一定会先精简官位,官位少了。有德行的人容易当官,则事情没有办不好的。官位多了,其中一定会混入坏人,则一定会出现问题。所以说:当官的少了事情少,事情少百姓们落得清静;官位多了事情多,事情多百姓们就会不胜其烦。是让百姓清静还是混乱,在于官员的简繁。
现在的的胥吏的数量不少,从前人多事多,还看不出人多,现在户口减少,还按照原来的编制配备,还觉得人手不够。
例如听说州郡里还有兼职的代理的,他们侵扰百姓,甚为无礼,这样的人,都应该裁掉,不能习以为常。不仅仅州郡的官员应该选择有德之人,至于党族闾里正长这些官员,也应当审慎选择,选上一方之贤才,管理好一方。里正、三长是治理民众的基础,基础牢固,上面才会安定。
求贤之路,不是只有一种途径,然而为了审慎,一定要试用,做好试用期的考察。访问其居家所为,打听其同乡之人,考察他的过去,用人之道很清楚了,是贤人还是不肖就区别开了。以这种方法求贤,一定不会后悔。
简评:苏绰的用人之道带着理想主义,事实上,即使采用九品中正制也是打着任人唯贤的旗号的,苏绰的贡献在于他明确反对把门第、文笔看做人才的唯一标准,而把德放在第一位,从有德的人中挑选能做事的官,为此他提出了选拔人才的新方法,即观察他过去的所为,给他一个实践的机会,最终把德才兼备的人充实到各级政府中。
苏绰作为世家子弟,能有这番见识的确不简单,当然,有想法不一定能行得通,他也只是提出了州吏以下小官们的选拔,还未触及世家大族的切身利益,当然,后知后觉的我们知道,真正不分贵贱地选人一直到隋唐科举制度的实施才固化下来。六条诏书第五条,恤狱讼。(慎用刑罚)审案用刑是官员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业务,也是体现社会公正与否的标志
刑律运用得当,能够起到打击犯罪,褒扬正气的作用。反之,刑律运用失当,甚至人为制造冤狱,百姓怨声载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为此,苏绰从刑罚的目的、审案的方法、判决的结果等方面加以论述,批判了崇尚严刑峻法的酷吏作风,提出了宁肯放过坏人也不冤枉好人的狱讼新观点。苏绰认为,各级官员在审案断案的时候一定要慎用刑罚,只有公正判决,赏罚得当,才能起到止恶扬善的作用。
他在六条诏书中写道,人受阴阳之气而生,有本性有情绪,本性虽然善良,情感却可使人为恶,善恶既然分明,赏罚就得跟上。如果赏罚合理,就能起到扬善止恶,反之,民众就会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随之产生怨恨叛乱之心。正因为这样,先世的贤王们重视赏罚之事,特别提出要戒慎。
何谓戒慎?即负责断案的官员要全心全力地弄清楚案情,找到问题背后的问题,还原案件的真相。对此,苏绰提出审案判决要分三步走:首先,要运用五听之法审讯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分子的口供,得出基本结论。
笔者按:五听是《周官》中提出的古代断案方法之一,这套体系包括了“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所谓“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就是要从嫌疑犯的语音语调、面部表情、呼吸急缓、听觉和眼神这五个方面进行侦破。其次,用获取的证据验证审讯得出的结论,以此推究出案情的过程,找到隐藏的秘密,让奸恶行为藏无所藏,犯罪分子无可逃匿。
第三,案情掌握后,根据犯罪事实适用的律法条款判决,对主犯判刑要轻重适宜,对从犯要尽量轻判,不要自以为推断出案情而沾沾自喜,以从严审判而后快。对于官员审案和判决的结果,苏绰认为不外乎有三种情况:
上等:判案入情入理,能够仔细斟酌礼制和法律,判决结果大合人心,宣扬教化,罪犯罪有应得。中等:宰守们不可能人人都见识非凡,因此大家在推究案情的时候,肯定也有想不到或者疏忽的地方。(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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